原创:《关于暂不成立工会的说明》范文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组建应以职工的真实意愿为基础。经公司全面、深入地与现有职工沟通交流及了解情况,目前全体职工一致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现阶段组建工会,且不希望接受工会的领导和相关管理模式。鉴于此实际情况,公司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选择,决定暂不开展工会的组建工作。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如何,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此予以阻挠和限制”。公司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在工会组建事宜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是首要原则。只要公司不进行阻挠和限制职工的相关行为,即视为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仔细研读工会法可知,其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对于上级工会的工作开展,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非“必须”要求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工会组建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此外,关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这一问题,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25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四条,其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该条款仅针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做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未做出明确的缴纳规定。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公司目前暂不涉及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这进一步说明了在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收缴问题上,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以及严格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特此对暂不成立工会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职工意愿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积极与职工保持沟通,若出现职工自愿且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的诉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予以配合,全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会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绝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