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李宪刚律师

《工会章程》 第三十六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等是工会经费的来源。

那么什么是建会筹备金呢?

建会筹建金起源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起初名字为工会筹备金。它是上级工会派人帮助和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组建工会时,单位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的费用,直至该单位组建工会。

现在好多省市到要求税务局代缴会费或建会筹备金。但是有许多小企业或合伙组织、没有工会,也没有条件成立公会,职工也不愿加入工会,但是税务局仍然强制要求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一律缴纳建会筹备金,多年来没有停止过,好像只要一直不成立工会,筹备金也是一直缴纳下去?因此很多人开始质疑建会筹备金是否合法?

建会筹备金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 第一、违反了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因此,从性质上来说,中国工会只是一个群众组织,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可以对有关工人利益的事项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其权限仅限于此,其无权为工人之外的其它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强加一个缴纳的义务,这是一种无视他人权益的行为。

  • 第二、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具有立法资格,擅自发布通知违反了我国的《立法法》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很明显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建会筹备金。如果法律没有制定,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因此如果对单位征缴建会筹建金,那么也只由国务院更具实际需要制定。中华全国总会不具备立法资格。因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有单位缴纳筹备金无效立。

  • 第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违法了我国《工会法》

    《工会法》并未涉及“建会筹备金”的任何内容。《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所以说,《中国工会章程》超出《工会法》的授权而对法律进行随意的扩大解释,凭空制造出一个“筹备金”,并强加给单位。是一种无效的行为。那只对内部成员有效,但对于非会员是无效的。